发布时间:2018-11-14
来源:武汉市江夏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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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科经[2018]46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五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推广,推进农业星火富民工程的实施,以科技创新促进我区农业科技、经济发展,根据《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具体实际,现制定江夏区2018年度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类别与对象
农业科技项目采取立项资助的形式进行支持
支持对象: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机制造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业合作社。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独立运行2年以上(以申报时间往前推),在江夏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合作社。
2、项目有较强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能带动周边区域性农业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资源,无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3、申报主体资产及运营状态良好。
4、产业规模:
种植业:大田作物1500亩以上;设施蔬菜、标准化果茶600亩以上;食用菌集约高效栽培6000平米以上;草莓、蓝莓、桑果、香椿、薯尖等特种农作物500亩以上。
养殖业:年出栏生猪1万头或牛羊2000头、家禽5万只以上;优质水产品1000亩以上。
互联网+农业项目服务农户100户以上。
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制造生产达一定规模。
对特别好的农业项目可适当降低要求和规模标准。
5、优先支持:
优先支持科研院所在本地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生态种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与示范项目;
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带动产业链发展的农业项目;
优先支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农业项目;
优先支持参与精准科技产业扶贫工作的科技企业和合作社;
优先支持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合作社;
优先支持应用农业五新技术(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和新模式)和产学研合作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合作社;
优先支持区农技推广部门提供技术服务的项目;
优先支持有科技特派员的农业科技企业及合作社;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星创天地平台农业科技企业和合作社;
优先支持纳税企业。
6、不支持的对象:
上年度已承担过区级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和合作社;
有没有验收的农业科技项目的企业和合作社
在以往承担的项目实施期间内未按要求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的;
项目申报者有在往年承担区科技计划中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的;
项目中知识产权存在纠纷的;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项目;有综合治理问题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完整的《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统一用A4幅面、标注页码、按顺序胶装成册),报送至所在街道办事处科技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内容审核后,集中推荐至江夏区科经局社会发展(知识产权)科汇总。
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合作社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4、本项目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5、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测试、检测报告;
6、用户报告;
7、前期投入及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8、已承担过市级以上项目近两年以来的证明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科技特派员证明,星创天地证明,农业信息化建设证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新模式等证明,农业科技示范和培训证明,农业科技成果证明,农业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精准科技产业扶贫证明材料,与区级农技推广部门的技术服务协议等。
四、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及注意事项
(一)2018年区级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间为11月14日到11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项目申报工作(文件下载地址:江夏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jiangxia.gov.cn/)。
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申报材料,请送交区科经局社会发展(知识产权)科,区政府办公大楼288室,联系人: 李秋027-81568157、胡傲霜15327395528。区科经局纪检监察室 雷玲 027-81569536
申报单位填写申报单位承诺函(附件2),所提供的资料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资助。对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近三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有关政府支持项目、污染环境和发生生产安全严重责任事故等的不良现象,社会资信较好。
附件1: 江夏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附件2: 申报单位承诺函
江夏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